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濟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零柒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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