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 律師被告乙○○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十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