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 何宗翰 即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何宗翰為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博瑞思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公司股東臨時會承認通過,且經公司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同意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承認清算完結表冊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承認清算表冊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5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