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8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 柯君緯 債務人 柯漢廷 (原名: 柯乃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又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係同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柯漢廷(原名:柯乃清)戶籍址設於雲林縣,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對其聲請專屬於該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法應予駁回,另查另一債務人柯君緯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柯君緯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