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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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16號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96年2月2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6年5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