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甲○○
號之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號0000-0000等(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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