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丁○○、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17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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