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5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分期付款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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