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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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21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