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宥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宥廷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年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49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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