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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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8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定儲利率指數表所載,債權人本件債權請求之利息所適用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止),而非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故債權人於此部分之利率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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