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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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張嘉聖
周雪江 廖麗雯 洪基超 謝明宏 余貞珠
余惠芬
劉美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庭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之聲明:『一、確認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所召集之南庭翡翠大廈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二「汰換電梯更新費用分擔」之決議無效。二、確認被告於109年11月21日所召集之109年度南庭翡翠大廈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三「修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之決議無效。三、確認被告於110年9月25日所召集之111年度南庭翡翠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一「南庭翡翠大廈電梯更新工程補助款與補助各棟之金額比例」之決議無效。四、確認被告於111年12月18日所召集之112年度南庭翡翠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二之一「108年度建置後棟殘障坡道工程款之分攤分式(按應為「方式」之誤)」之決議無效。五、確認被告於111年12月26日所召集之112年度南庭翡翠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一「社區連續壁、四周排水溝、中庭地坪、殘障坡道與石板步道四周裂縫滲漏水修繕案」之決議無效。六、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即「南庭翡翠大廈後棟」建物頂樓漏水進行修繕、並施作防水工程完成。』。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六項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係因財產權涉訟。其中,原告確認上開訴之聲明第一至五項會議決議無效間,均為不同訴訟標的,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定,且訴之聲明第六項就修繕漏水及防水工程部分,原告未具體特定而預估修繕金額,致本院無法酌定訴訟標的價額,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6=9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