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51號原告 劉家昌櫻豐行 訴訟代理人 吳憶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貴茱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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