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719號聲請人 鄭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池俊龍 即如龍企業社、池俊龍即如俊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載明本件相對人各為何人。(如龍企業社、如俊企業社應分別陳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