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王瑞祥 被告 趙美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2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宜臻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