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93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仁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拍賣之留置物之「附表」(詳載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車身式樣、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備註)。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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