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李秋蓮
江秉澤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正泓
黃瓊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叡 律師複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附民被告鳳大物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清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秋蓮、江秉澤對被告鳳大物流有限公司、吳清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程欣儀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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