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鍾秀妹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被告 蘇天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