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85號原告 許來成 送達代收人 許清漢 律師被告 江玉如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