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憲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憲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宋憲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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