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晉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晉功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晉功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