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
庚○○○丁○○戊○○○己○○○被告子○○
癸○○丑○○辛○○甲○○乙○○壬○○寅○○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子○○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四號判決無罪。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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