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玖公克)及沾有毒品之注射針筒叄支、吸管壹支、空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沾有毒品之注射針筒三支、吸管一支、空袋二只等物,無法與毒品析離,亦係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因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書誤繕為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二小包,經警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發現該二小包白粉,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後淨重○‧二九公克),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而沾有毒品之注射針筒三支、吸管一支、空袋二只,既無法與毒品析離,亦應視同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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