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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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二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一八二五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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