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一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袋上標示零點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凌晨零時五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袋上標示○‧六公克,驗餘淨重○‧四二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四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