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被告乙○○
達欣通運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傑明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