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576號聲請人 高玉庭 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松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黃松凰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