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昀達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