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益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被告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表示對被告2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被告戊○○應提出系爭支票,並親自出庭。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