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債權人 賴鴻毅 上列債權人賴鴻毅因與債務人 林良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鴻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所欲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從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7年4月20日,如是民國107年4月20日,請提出請求之依據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