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 王偉強 被告 王金蘭
王雲霞 王美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6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1份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