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 鄧順安 被告 劉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100萬元,並簽立借據,詎屆期未清償,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前開借款,固有借據可資為憑。惟依借據第5條約定,兩造就借款債務嗣後如有爭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開借據可按。則本件金錢消費借貸所生訴訟,兩造既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類訴訟性質上亦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依前開說明,該合意管轄約款即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