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璽禎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於105年8月17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就相對人即債權人黃璽禎之債權額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黃璽禎對債務人 黃淑鳳 之債權額計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因相對人係民間債權人,其債權容有可議,故為此提出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黃璽禎自94年起陸續借款並交付與債務人黃淑鳳,累積共新台幣100,000元等情,有相對人黃璽禎於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第487號(相對人誤載為104年消債調火消字第487號)案件所出具之民事陳報狀影本、本院104年12月21日新北院霞104司消債調火消字第48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及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等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至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向本院就相對人即債權人黃璽禎之前開債權提出異議,惟異議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僅以相對人黃璽禎係民間債權人為由而質疑其債權之真實性,本院尚難僅憑異議人之片面臆測即認相對人之債權為不實而予以剔除,故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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