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16號抗告人 李昱賢 相對人 黃耀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1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