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07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8年1月30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96年度保字第9781號),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07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8年1月30日期滿之事實,固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一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緩字第97
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佐,然該案扣案物品為韓劇「姊姊」、「加油金順」之盜版光碟共九片(96保字9781),為告訴人晶偉公司人員經由網路下標購得之事實,業經晶偉公司人員 李家慶 於警詢中陳述屬實,並於96保字9781號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明確,顯見上開扣案物品,並非屬被告所有,且上開扣案物又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開說明,上開扣案物品自非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