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6號抗告人 阮氏安 (NGUYENTHIYEN)越南國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鴻智 因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103年度婚字第66號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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