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上訴人多加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