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無償修理手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392號原告 高政宏 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無償修理手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無償修理原告所有之SONY廠牌手機,據原告於起訴狀表明被告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