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李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奇明│99年3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7952││││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李奇明│95年4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287471││││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奇明│95年5月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87471││││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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