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8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徐豊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就系○○○鎮○○○段草湳坡小段55-17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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