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29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被告乙○○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