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常照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及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自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參以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更行聲請詰問之證人尚未詰問完畢,尚非具保所能替代,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訊問被告後,當庭裁定宣示被告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