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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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五號
聲請人富華美髮材料行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南邑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南邑化學有限公司設台南縣佳里鎮子龍里子龍廟一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南邑化學有限公司設台南縣佳里鎮子龍里子良廟一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