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嘉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鄉雅舍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房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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