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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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