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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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98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楊泉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418元(即原
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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