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56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附表第四列第三欄關於三信商銀股數「1512」之記載,應更正為「8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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