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債權人永發角鋼企業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
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