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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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債權人 江岳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家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許家源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許家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4,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許家源之釋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影本)㈤就本件請求金額逾新臺幣25,000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
依狀附轉帳明細表2張總金額僅新臺幣25,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