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上列原告與丙○○等六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雇工等二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雇工等二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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